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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则
行政法领域“规则之治”转而“原则之治”的时代课题
与正被学界
关注的“软法”概念
二者在生存背景、本质属性等

程度的重合
且二者
互动的
前者往往在软法运行机制中扮演精神
的角色
而后者亦以“无须司法
保障”为优势
我国行政法
原则实践应用的缓冲方法
关键词:行政法
原则;软法;精神
面临
的社会环境
行政法学
的面向需要

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行政法
原则
的兴起
晚近“软法”
的萌芽
便
理论对现实的呼应
在二者兴起至僵化的变迁中
笔者观察到
:行政法
原则与软法在“生存背景、本质属性”等

程度的重合
且二者
互动的
前者往往在软法运行机制中扮演精神
的角色
而后者亦可以
行政法
原则实践应用的缓冲方法
一、行政法
原则与软法互动基础
(一)
困境与
需求
新世纪的国内行政法
基于秉承大陆法系“
性”之要求
与正在
渗透的“新公共服务理论”之间的矛盾
日渐
早期为缓和
矛盾而兴起的行政法
原则

近日倍受质疑的“软法”概念
二者在致力于“弥补”、“进化”的路径上
成就
但
亦遇到了自身困境:
1.替代“
规则主义”的行政法
原则理念
难以摆脱国内法律文化的约束
“法律解释体制上的禁锢??
真正意义上判例制度的缺失”[1](P310-311)
使得现阶段将行政法
原则与实践
所能
的最大延伸
仅仅只
从
经典案例的解读中
暗示
行政法
原则
面临着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困境
而学者基于
观察
的“赋予法官解释权”、“
判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
涉及到司法改革
沉重话题
现阶段无法逾越的障碍
于
寻找可以规避司法改革的缓冲方法

颇有意味的

内在要求与晚近兴起的软法理论品格恰好契合
与司法改革
的
软法立法目的、价值取向的
并不需要司法
保障
软法机制更多
“自愿规则”得以运行
它不需要强制力的介入
它强调的
和个人之间的对抗关系
而
多方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
倘若
软法机制诠释行政法
原则的应用之道
可以
地绕开“司法改革”的藩篱
2.
软法而言
批判逐渐减弱
理论界亦开始对其渊源、运行机制等
予以
程度的关注
然而
软法理论本身深化的趋势却很缓慢
这主要
:(1)它
的理论基础
和司法实践
也少有支持;(2)“软法理论通常以彻底的主观主义的立法观念为预设前提
依
观念
可以制定任何它们所希望制定的规范
软法规范
如此”
[2]这暴露了软法机制的最大缺憾――精神
的模糊性(非理性化)
而
为难的
:“软法理性化”并
其自身
其更多取决于宪政的统摄
但“宪政”
话语固
不
性
却使得于此之下
“精神
”
空洞的
于
在公法领域内寻找到
替代机制便
当务之急
在众多理论游说中
笔者观察到行政法
原则的
性
正如学者所述:“行政法
原则承载着人权、民主、法治宪政
价值和精神”
[3](P146)
将行政法
原则
软法制定、实施的
精神
一
可以对软法偏离法治原则、违背法治精神等不利
予以源头上的治理
理性化;另一
亦可以
“宪政”话语的不
使其更具操作性
(二)互动的合法性保障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说
欲
行政法
原则与软法之间的互动
前提条件
二者在本质属性上应为

确立了此种前提
才能
互动的合法性
才能
互动
由“法律规范”流向“
社会规范”
变相的侵害人权
申言之
本质属性
的核心论调应该
:行政法
原则与软法皆应属于法的范畴

问题的解答
大致分为两个
其
行政法
原则与法的关系
对此
学术界并无争议

原则
法的要素
而真正值得关注的
后者――软法与法的关系
事实
现阶段软法为法的本质认识

程度的困惑和担忧
的
原因在于


缺少“强制力”
因素的软法论调
很难
传统概念上的认同
于


问题
软法学者从法社会学角度做了细致的推演


“在现代社会中
有些规则
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机会
(
)人们
理由将
规则视为非法律
”[4]比如行业自律规范
柔性法律文本等等;并
法
“由那些旨在型构或裁定
人类
的模式或者尺度构成的
而
由那些
单一的
情形的瞬变且
的指令构成的
”[5](P250)
如何让渡于灵活性之目的
软法从本质
说
属于法的范畴的
不同于道德和习惯的
软法规范人们的
规范社会关系
从而
人们的
规则;软法
对人们的内在心理
而
对人们的
约束力
从而
约束力
外在的;软法
人类
体
其
、协商
制定或认可的
从而其内容
的民主性、公开性、
性和规范性
[6]软法完全契合法的
要素
软法
法
二、行政法
原则与软法互动的既定
分析

分析
行政法
原则与软法互动
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需要注意
互动事实并不以本文为起点的
事实上
在
行政活动中
就
着
(一)行政法
原则对软法的隐性精神



软法渊源主要包括:政法惯例、公共政策、自律规范、专业标准
弹性法条
[7](P189-201)笔者
在既已
的软法规范中
“行政法
原则”时常扮演软法规范制定的精神
角色:(1)要求软法规范的制定
具备
程序
如征求意见、
听证会、草案
等等
“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征求《关于
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
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征求意见”本身为硬法制定的必经程序
但在《关于
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
意见》
软法制定中亦有
体现;(2)在软法规范中直接规定
原则的内容
如国务院《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
规定:“依法行政的
要求:合法行政、
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等
”其分别体现了行政法定、行政均衡
行政正当原则;(3)
软法实施的过程

如南通市工商局港闸分局《南通工商局港闸分局二〇〇七年法制工作意见》中就规定:“在执法过程中所
内部程序、外部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软法规范
规定了行政机关参照软法规范执法
要遵守“告知”、“送达”等程序
这实质上
“行政正当原则”对软法实施的渗透
(二)软法
“
原则实践操作”的缓冲方法——以“禁止过度原则”为例
社会现实的
性
否认软法机制的

原则在实践中往往难以
合法性支持
于
它会
将软法机制
其链接实践的缓冲方法
这里
选取行政均衡原则之子原则——“禁止过度原则”为例
说明
“禁止过度原则”主要包含两个要素:“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
所说的软法缓冲亦
二者中
:(1)、就“必要性原则”而言
其要求
还可以

同样
但使公民负担更轻的手段的话
则现行手段即为不必要(nicht erforderlich)的
[8](P42)对此以软法视角
理解
即在
行政管理目的时
可以采用典型行政
的
同样也可以采用非强制行政
(行政
、行政合同等)之软法
即软法手段可以
“禁止过度原则”链接实践的考虑方向
例如福建省泉州市德化洵中有7 个加油站
营业执照
当地工商局并
依照传统做法
取缔
而
运用行政
的方法要求停业整顿
最后
有5 家加油站
了手续
恢复了营业
当地
的
肯定;[9] (2)、就比例性原则而言
其要求行政主体“若有必要
行动
其行动手段应该尽
柔弱
其
程度应与其要
的目的相称或成比例
而
轻易而随意地动用
法手段”
[10](P138)应当尽量运用“合作”、“协商”等软法手段
行政管理的目的
软法手段固
灵活性、协商性等特点
可以使得过程和结果之间的比例
最优
如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强拆1241 个报刊亭
市民无法买报”
便
典型的反面教材
①三、精神
的限度与缓冲方法的扩展
(一)行政法
原则对软法予以精神
的限度
从学科分野的角度来说
行政法
原则才真正属于公法的视野
而“软法”仅仅只
行政管理(
新公共管理)中的概念
“公法关注宪政与类宪政的价值、等级秩序、正当程序、规则与标准、体系的
性、制度实践的
与稳定性
而新公共管理则关注灵活性
它假定
太大、花费太高
”[11](P142)罗豪才先生在总结软法
非理性状态时也
说道:“软法先天的非理性其实只
潜在的、微弱的”[12](P79)这提醒
:行政法
原则与软法追求的价值
的紧张
一
需要以
原则为
将软法纳入社主义法治轨道;
也要察觉软法与传统公法之间
的差异
尊重软法本身的属性空间
软法“外在”的非理性
并不等于
原则的精神
可以无孔不入
相反
要尊重软法灵活、协商、
纠错等
的价值
在软法违背自由、公平等
法律价值时才予以



种互动关系中过于苛刻
会直接
到软法本身之灵性
那么互动的实质便
对软法的否定了
(二)行政法
原则软法缓冲方法的扩展
承认
上文所述的抽样分析仅仅只
对实践的深度解剖
大
的执法主体并
意识到
点

应当允许软法其在
范围内延伸
对实践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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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法对“行政法定原则”的
诠释
二战德国
主义的法治国走向实质主义的法治国
法治国的工具主义思想
融入了实质主义的法治国思想之中
从“
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已
行政法定原则的
趋势
然而
“实质主义法治”的外延究竟有多大
“实质”之意
包括政策?
包括行政惯例?
包括专业标准等等?
说否定
软法渊源
意味着行政机关在
依照法律、法规
而依照上述软法渊源所作
便有悖于“行政法定原则”呢?从传统理论
说
推论
成立的
但这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例如2010 年三月
江苏省南通市下属的启东市公安局出台了
软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
社会治安有功
奖励办法》(简称《奖励办法》)
文件规定驾驶员
协助公安机关
社会治安管理
可以
立功程度
扣减其交通违章处罚记分
从传统理论角度分析
规定和行政法定原则相违背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章
扣分
《奖励办法》本身有悖《立法法》
但事实上该
了
的
在全国
地方都有类似做法
这便需要以社会需求为基点
从软法角度扩充理解行政法定原则的内涵
笔者
于公共治理模式下的“行政法定原则”
其
依据
包括“硬法渊源”
在软法渊源完全具备
的理性要素时
应当将“软法渊源”纳入



才能
地
实践对“行政法定原则”的理解
2.软法对“行政正当原则”的理念更新
在法律对行政控制模式的选择上
“行政正当原则”以其过程监控为优势而倍受青睐
传统理解
行政正当原则主要包括程序中立性、程序
性和程序公开性三项内容

为听证、
偏私、告知等程序
笔者
在硬法模式下的行政正当原则
过程和结果之间的分割
实质上
很难调动
人的
性
如每年举行的价格听证会
《行政处罚法》听证制度的僵化等等
在行政管理理论中
“硬法”调控下的法的程序结构
反应型的、防卫型的、封闭型的
人所谓的“
”
实质
“协作”
而
“合作”
②协作的实质
人
行政机关的工作
被动地、机械地
行政机关的程序要求
从而使行政机关
由此而
的诉讼事件

“合作”
被强制的
合作所表明的
对生产关系、社会关系
社会制度的
建构


需要补充对“行政正当原则”的认识
在传统基础上加入“软法理念”
加入软法实施机制中的“
交流程序”、“学习和批评程序”、“自我评估程序”等等
从而将治理模式下的程序模式
为“前摄型的、事前的、开放的、宽容的”合作结构[13](P138)
变“协作”为“合作”
变“单向度的社会控制”为“合作式控制”
变“僵化程序”为“开放
”
3.软法对“行政均衡原则”的实践保障
“行政均衡原则”
包括平等对待原则、禁止过度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基于上文
将平等对待原则
抽样分析
故而此处不獒
笔者从软法角度对余下两项子原则的实践路径予以重新探讨:(1)平等对待的原则
在平等对待原则的逻辑框架中
着制定法与习惯法界分
从而构成“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内容
笔者选取后者
分析
所谓行政自我拘束
指行政主体
曾经在某个案件中
内容的决定或者
的措施
那么
在其后的所有同类案件中
行政主体都要受前面所
的决定或者所
的措施的拘束
对
行政
人
相同的决定或者
相同的措施
[14]
其主要意义在于“要求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未有
、
规定情况下
应受行政惯例的约束
”[15](P218)可以看出
其实践路径并不涉及“硬法”内容
更多
软法渊源中的“行政惯例”
故而
在软法话语未
时
学者对此慎言道:“在公众将行政机关视为自由的威胁而非权益的保护者
异己的力量而非信赖的
的情况下
引入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社会
值得怀疑的
”[16] (2)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本质上属于
的道德准则
[17](P228-231)其
“法律义务”与道德之间存有密切
对其实践操作的终极手段
的亦
行政主体的道德感悟(如诚信
)
有学者
以“民主机制”、“法制化”、“司法审查”三位一体模式
从外部环境上建构诚信

信赖保护原则
[18](P276-285)但却难以在“行政主体
性”上

究其原因
在于硬法模式下法律与道德的清晰界分
然而

在软法机制中却
可以
的
软法规范
自我实施的
程度上“
社会认可、讥讽、信誉等来
”
它大
“可以转化为个人道德
人们出于负罪感和羞耻感而自觉遵守它
”[19](P265)
采用软法机制的作用
可以使行政主体出于自身的道德律
遵守信赖保护原则
四、结语
总之
“行政法
原则”与“软法”
公法领域内两个不同的理论主题
理论
仅仅
对既定实践的事后考察
笔者
二者之间的互动
双重意义
其
软法而言
可以
在判例中总结和成长起来的行政
原则
予以全方位精神

软法本身的理性精神
软法理论
的范畴
地实施“公共治理”;

行政法
原则而言
可以运用软法无须“以司法
保障”、“
体现合作精神”、“
行政主体的
精神”等优势
拓展
原则的内涵理解

原则本身的可操作性
注释:
①2010 年2 月25 日
无锡市城管局在
听证程序的情况下
以“未经合法审批”为由
决定
关闭、拆除市区1241 个报刊便民亭
引起市民强烈不满
参见“江苏省无锡强拆1241 个报刊亭
市民无法买报”[N].现代快报
2010-2-25.
②协作和合作之间
区别:协作
强制性的
但合作
被强制;合作
建构性的
而协作则
构成性的
合作表明的
对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的
建构
而协作仅仅
在
关系和制度之中的总体上被动的
参见张康之
论社会治理中的协作与合作[J].社会科学
2010
1
49—53.
参考文献:
[1][3][15][17] 周佑勇
行政法
原则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
[2] 魏武译
冗余的软法[J].行政法学
2010
(2):124.
[4] 刘星
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J].外国法译评
1995
(3):23.
[5] [美]E ·博登海默著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
北京:
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6] 姜明安
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J].
法学
2010
(2):27.
[7] 宋功德
公域软法规范的主要渊源[A].罗豪才等著
软法与公共治理[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8] [德]伯阳(Bjorn Ahl)
德国公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9] 莫于川
行政管理革新与法治
建设——应以法治和发展的眼光审视当下的行政管理新举措[M].南都学刊
2010
(4):41.
[10][13] 瞿小波
软法概念与公共治理——软法与公共治理之关系和软法概念之证立的
理论[A].罗豪才等著
软法与公共治理[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11] 韦德·麦克兰奇兰
公共服务法与新公共管理[A].迈克尔·塔格特主编
行政法的范围[C].金自宁
北京:
大学出版社
2010.
[12] 罗豪才
宋功德
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
理论及
国实践[A].罗豪才等著
软法与公共治理[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14] 杨建顺
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理论依据[J].法商
2003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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