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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力量-试论程序性辩护_免费论文下栽_行政法论文_法学论文

作者:67gu.com    范文中心来源:写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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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程序性辩护的概念和意义入手,分析我国的现状,最后的对策
  关键词:程序性辩护 意义 现状
  
  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和最的诉讼权利,辩护权的行使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的最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往往只注重实体辩护,而对程序辩护的关注程度则,这严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使诉讼权利的也受到程度的
  
  一、程序性辩护的概念
  
  辩护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在理论上辩护活动所侧重的内容不同将辩护分为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指: 在刑事辩护中以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要求未依法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非法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辩护的方法
  
  二、程序性辩护的意义
  
  程序性辩护的对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及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意义重大,主要几个:
  (1)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宪政意味着权力的制约与权利的保障,的宪法该国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公民的权利都应在其宪法中予以体现程序性辩护将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公权力机关的程序性纳入司法审查机关的审查范围之下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宪法也因司法审查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而行动中的法(2)有助于规范和制约侦查机关的侦查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权力的行使及公民此阶段权利的保障历来学者关注的焦点,侦查阶段的封闭性和侦查的多样性,要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与制约不易而程序性辩护的配套制度的,对规范和制约侦查机关的公权力很有意义(3)有利于维持的刑事诉讼构造的刑事诉讼构造应当裁判者居中裁判、控辨双方平等对抗的格局司法实践中行使控诉职能的往往权力为后盾的公权力机关,相而言,控诉方占有优势,辩护方的辩护显得极其苍白无力而将公权力机关的纳入审查机关的规制之下,并赋予辩方的程序性辩护权对情况,维持控辨双方的平衡非常
  
  三、我国程序性辩护的现状
  
  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也为程序性辩护的法律依据,意义上说,我国并的程序性辩护制度
  ,关于程序性辩护的现有立法并不甚至匮乏,的程序性诉讼侵权仍然游离于程序性辩护范围之外现行法律只在一审与二审期间有与程序性辩护的内容,再审程序却并涉及程序性辩护的内容而且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所规定的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程序中,并不包括管辖错误重大程序,不说立法的缺失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事实和法律,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条关于辩护的规定实质上只实体的辩护,并不包含程序性辩护
  最后,司法实践中辩护方也会程序性的辩护意见,意见的法律上的支持,难以引起法庭的,意见在庭审过程中的,程序性的抗辩法院仍然拒公检法机关的合法性实质性的审查和独立的裁判程序性辩护没能作用,程序性辩护的发展举步维艰 转贴于 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xiel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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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程序性辩护的对策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的缺失被追诉人在审前程序中权利救济的途径,程序性辩护失去了其的空间笔者主张,鉴于我国司法体制和法治进程与西方发达差距,不宜完全移植的模式就程序性辩护而言,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包括内容:被追诉人对程序性有权向检察机关控告,由检察机关对此审查;检察机关应当在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的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对程序性辩护有着的作用,非法证据程序性辩护的理由,而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性辩护的后果法律应当规定:(1)禁止以刑讯、威胁、诱骗等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法收集言词证据,述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本案的证据;(2)禁止以非法方法搜查、扣押方法收集实物证据,述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程度和案件的情况决定可以采用
  综上所述,对程序性辩护的现状及其对策,才能我国程序性辩护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在现代法治理念人心、人权保障观念,努力,程序性辩护会在刑事诉讼中运行得,其应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司法公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敏远,《刑事辩护中的程序辩护》,载《法制日报》 2001年12月23日.
  [2]李桂华,《程序性辩护之管见》,载《商界》2010年第7期.
  [3]肖沛权,《论程序性辩护之现实窘境及其成因》,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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