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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百年来
传统司法制度几乎被视为落后和守旧的代名词而被束之高阁
移植西方法律以
法制的现代化
法学界的主流思想
反思历史
正视现实
会蓦然
传统司法制度依然

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可
的价值
即文化认同、补充
制定法与司法改革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传统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 法律移植
一、问题的
肇始于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
法制现代化的起点
一百年来
沉迷于法律移植的喜悦之中
移植西方法就可以解决
的一切问题
但自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本土资源”学者大声疾呼之后
学仁开始反思
移植的西方法律
契合于
本土文化?
会产生水土不服问题?为此
的传统司法制度对建设法治
而
的司法改革到底有无价值?若有
又有哪些价值?回答
问题
会对当代
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不无裨益
时下
悖论
即过度强调现存司法制度
问题
的历史成因
了现实中
外在社会制度和观念对司法制度的消极
从而把现实中的一切司法问题推卸于古人
而忽略对现有制度和观念的批判和改造;二元对立的理解东西方司法制度和法律文明
凡
西方的司法制度
先进的、文明的、
的
只要
传统的司法制度就
落后的、黑暗的、不
的
从而在实践上盲目移植西方司法制度
否定传统司法制度
对传统司法资源的
性改造和对移植
的司法制度的本土转化
基于此
探讨传统司法制度对当代司法改革的价值就有其必要性
二、当代司法改革需要反思传统司法制度
法律就其功能而言
用来解决诸多社会问题和调节
社会矛盾的
但其自身的变革却往往更依赖于政治、经济

社会环境的培育和改造
点
后发
的法律现代化而言尤为
清末修律、国民
的法律改革之
失败或流于


原因就在于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
法律改革者们往往倾向于关注法律自身的变革
而
了与之相配套的外在社会环境的改造和培育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变革之


要的原因就在于
地
好了
问题
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
反思历史
现实
窃以为当代
的司法改革应该从司法制度自身的变革和外部社会环境的培育和改造两个
着手并使之有机
起来
任何司法制度都
孤立的
于社会当中
而
与其外部社会环境
经常的互动之中
司法制度变革的
动力在于社会现实的发展
它对司法变革的
往往比学理上的争论和道理上的说教来得更为
、持久与现实
基于
的社会现实
要彻底
司法改革

与之相匹配的外部社会环境的培育
而言应该着手于
几个
:经济


健全和发展自由平等为基础的
市场经济
培育发达的、自治的“市民社会”

起能真正表达并
不同阶层利益的
自治团体和社团组织;政治


民主政治建设

的宪政进程
从体制上解决行政权、党委及
拥有权力的集团和个人对
司法审判直接或间接的干预
真正
司法独立和依法审判;思想文化

培育
的自由、平等、权利和法治观念

还应该意识到
的司法变革

的、渐进的综合性社会工程
不
一蹴而就
也不
仅仅抓住某一
的变革而毕其功于一役
除此之外
还应注重司法制度本身的变革
使之符合并
的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
众所周知
西方现代司法制度
运行了数百年并在
演进中日臻成熟
与世界发展的
趋势相吻合
而
属于后发型


人类文明
当然可以有鉴别的拿来为我所用
然而在
过程中
可以完全
民族的传统司法制度呢?答案
定的
从法律移植和法律融合的角度讲
吸收西方先进司法制度的
不应
传统司法制度
孟德斯鸠说过:“为某一国
而制定的法律
应该
非常适合于该国的
的;


的法律竟能适合于

的话
那只
非常凑巧的事”
威尔逊也曾说过:“凡法律非能通万国而使同一
各国皆有其固有法律
与其国民的性质
发达
而反映国民的生存状态于
……” 这倒
要否认法律移植的可行性
而
说
想使法律移植尽
的
预期
移植时
考虑移体和受体之间的相似性
移体和受体之间
治、经济、文化等外部社会环境
越相似;两者之间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越相似
功能越互补
法律移植的
就越
另一
法律移植的关键在于本土化(即法律融合)
移植
的法律制度
融入受体的法律文化和社会生活之中
才能
出其应
社会功效
史记中有一段记载恰好可以形象地说明
问题:“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
三年而后报政周公
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
革其礼
丧三年然后除之
故迟”
太公亦封于齐
五月而报政周公
周公曰:“何疾也”?曰:“吾简其君臣礼
从其俗为也”
及后闻伯禽报政迟
乃叹曰:“呜呼
鲁后世其北面事齐矣!夫政不简不易
民不有近;平易近民
民必归之”
三、
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从
传统司法制度自身而言
在当今社会仍有其
的价值和意义
有些学者
传统司法制度的
内容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截然相反
即便有
表面上看似
的规定
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却并不
有学者曾说:“有规则
一回事
怎么
又
另一回事”
的论断很有代表性
当然
学者得出
的观点有其
之处


了
问题
传统司法本身的制度规定与其
运作
同一概念
传统司法制度为
在
过程中变成“另一回事”
除了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和漏洞之外
恐怕更应该批判阻碍甚至扭曲制度
作用的
法外因素
诸如社会政治体制、传统社会文化

学者所讲的“社会潜规则”
基于
的认识
笔者以为在
的司法改革过程中传统司法制度有其
的价值和意义
主要体现在
几个
:

传统司法制度容易
大众的
心理认同
毋庸质疑
我国司法变革的
资源
西方运作成熟的先进的司法制度
在
过程中法律移植
不可
的
途径
但移植
的司法制度能否成活
能否
其应
社会功效
关键在于移植
的司法制度能否
本土转化
能否将其融入
社会的制度和文化之中
为
大众所认同并自觉遵守
而在
过程中传统司法制度恰恰可以
有益功用和价值


人、
团体、
民族乃至
都
于
所熟悉的传统和习俗之中并以此为基础发展的
传统和习俗
保守的代名词
它向人们
了某种身份与认同
了
归宿感和安全感
大多数人而言
对传统和习俗的认同和依赖远远超过新生事物
并且
对新生事物的理解
程度上
站在传统和习俗的角度和立场上的

中西方司法制度
风格迥异
但它们最初
同社会所面临的相同问题所
的解决

它们
许多暗合与相似之处
诸如死刑复核制度、告诉制度、自首制度、军民分诉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证据制度、回避制度、鞫谳分司制度、翻异别推制度、录囚复察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和诉讼强制措施等等
制度在当代有
借鉴价值另当别论


、分析
制度上的暗合与相似之处

于
传统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来学习和理解西方的司法制度;运用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
本国
重新阐释和改造
传统的司法制度
可以使
对移植
的陌生的西方司法制度有
认同感和亲和力
使移植
的司法制度能
地融入
的社会生活之中
并
其应
社会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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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司法制度与移植的西方法可以
互相补充作用
每
民族都有
民族独特的法律资源优势
西方司法制度也并非就尽善尽美、完美无缺
上基于天人相分、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等观念
起来的西方对抗式司法正面临着“诉讼爆炸”的窘境
中西方司法实践证明诉讼并
解决所有社会争议
有些案件用审判
解决也不
最好
而被西方人誉为“东方经验”的
传统司法制度中的调解和调停制度
一
既照顾到当事人要求明辨
非的心态
又
程度上
当事人之间撇开面子
甚至反目成仇的

这对西方司法制度恰好
有益的补充
传统司法审判中
制定法与成例、断例(典型司法案件汇编)相
;官方成文法和民间习惯相
的“混合法”模式 也为世人所称道
实践证明
模式在社会生活中有其
的
性
人类的社会生活
多变的
人们的
多层次的
想要制订一部囊括调处某种社会关系所有社会
的法典几乎
不
的
而传统司法的“混合法”模式则
的解决了
问题
模式强调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依法判决;法律
规定的
法官可比照适用类似的成例、断例;在民间风俗和习惯不违背
制定法的前提下承认其
的法律效力
的模式一
可以“以例补律”
使现有法律体系尽
社会的发展
;另一
成文法与民间习惯相
既
了
法律的权威性
又使当事人真心
判决
易于
可以收到
的社会
;
司法过程中把民间习惯、成例、
制定法有机
起来
既有利于补法之
又为新的法典编纂和法令制订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从西方司法实践来看
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也都承认习惯的
效力;大陆法系吸收判例法的经验
英美法系借鉴成文法的立法模式
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上日渐趋同
都从侧面反映了
传统司法中“混合法”模式的
性

传统司法制度可以为当代司法改革
借鉴
有几千年辉煌灿烂的法律文明史
曾经
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
法系”
用现代的眼光去审视
它与现代文明背道而驰
也不乏糟粕性的东西
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司法制度就一无
处
应该全盘否定
相反
有许多
可以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譬如
古代法官责任制度、调解制度和法官审判可以参照成例、断例等制度在当代有其值得借鉴的地方
简易灵活的马锡五审判
对
的司法实践

在法治
配套机构和制度严重滞后和不健全的
老少边穷地区有着及其
的现实意义
当然更多的传统司法制度的当代借鉴价值还需要
在实践和
中
发掘
需要指出的
毋庸置疑
历史和时代的原因
传统司法制度中能借鉴的东西远无法与西方司法制度相比
但也
对其全盘否定
一竿子打死
这
任何的制度问题和社会问题都有其产生的历史依据
我国现
司法制度
的
问题
与传统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
说不无关系

对传统司法制度的产生、发展、运行及其背后的
制度和文化因素
的
和反思

就能更
地把握现有司法制度及其外部社会环境的缺陷
司法改革的
和方向
从而有选择的向西方学习
而
盲目照搬
使移植
的司法制度更符合
的

地
出它的社会功效
点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着
的现实意义
时代永恒的主题
对待
传统司法制度如此
对待
的司法改革依然如此!

的司法改革和法律变革
一项长期的、
的、艰巨的社会工程
正如一位美国学者在回顾西方数千年法律历史时所
的评述:“(法律的)演变和改革
缓慢的
循序渐进的
⋯⋯保留几百年前的某些标准
遵循祖先的某些习俗和传统
理智的

的
” 面对
宏大的社会工程及改革过程中所涉及的诸多错综盘结的
问题


应对
方能

法制的现代化的进程
1959 年版
法律发达史[M].上海:上海书店
1990年版
古代司法制度史[M].湖南:岳麓书社
2010 年版
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盲文出版社
2002 年版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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