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亲朋所负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其应由个人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