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和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
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
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
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
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形式
参与学校
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
方式
培训
《教师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
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要
图书、资料及其
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
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
行为或者其
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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